众所周知,荷兰专利申请无需经历实质审查,授权时间快,因而成为很多中国企业获得海外专利权利的选择。
但是,你知道吗?如此容易申请的荷兰专利,一旦权利失效,再想恢复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荷兰年费需自第4年开始逐年缴纳,有不少中国企业在取得了荷兰的专利权后忽略了专利维护,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而导致权利失效,此时如需基于荷兰专利进行转让或变更或进行专利交易,再想恢复荷兰专利权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首先,荷兰专利局RVO对于因年费失效而提出的权利恢复请求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想通过仅仅缴纳权利恢复请求费就恢复权利的可能性为0。只有当权利失效的原因是非自愿的,且失效原因确实是因为错误造成,而该错误尽管采取了所有应有的注意但也未能避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在荷兰恢复权利。换句话说,RVO只接受以“due care”为理由的恢复权利请求。
根据荷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背了专利权人意愿而导致的专利权利失效,专利权利人可自未缴纳年费的错误或疏忽被发现后的2个月内向RVO提出权利恢复请求,最晚不迟于1年。
在提出权利恢复请求后,RVO将举行一次由RVO特别司高级官员主持的听证会,以听取关于权利失效的详细解释。RVO对于“due care”标准极其严苛,包括:
- 导致错误的工作人员虽经过良好训练和指导,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责任心,但仍因为一时疏忽导致了失误和遗漏;
- 权利人需有必要的制度以对可预见的错误进行核查;
- 根据以上标准,造成失误/错误的工作人员仍是无可指责的。
基于以上标准,听证会提出的问题可能包括:
- 造成失误的工作人员是否受过适当的培训、经验丰富且认真负责?
- 导致失误的疏忽是否是无意的? 可以被原谅吗?
- 导致过失的疏忽是否可被预见?
- 是否有适当的核查程序?有经过双重检查吗?
- 除负责该年费缴纳的工作人员以外,会有其它人进行独立检查发现可能出现的遗漏吗?
- 为什么虽然进行了双重检查但仍然没有发现遗漏?
有鉴于此,权利人对于所提供的详细说明或证据,需要证明:尽管值得信赖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尽了一切努力和注意,但仍发生了未及时缴纳年费的情况。这种场景适用于代理机构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听证会期间,RVO会更看重双重核查这一环节,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基本上RVO将不会接受权利恢复的请求。
听证会期间,向RVO提交一份由导致失误的工作人员签署的宣誓书会有一定帮助,此宣誓书中最好提供日常工作程序双重核查的证据,以及工作人员的个人情况。同时,虽然年费期限已过,但权利人仍然需要正常缴纳年费,如恢复权利请求最终被RVO拒绝,缴纳的年费将会被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