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三维商标注册:显著性与功能性的关键界限

Enviado por song el
来源:
页之码IP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些产品的形状如同其名称或标识一样,具有高度辨识度。全球众多知名产品外形均以三维(3D)商标形式获得保护。这种商标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保护标志或词语,还能维护产品独特的视觉和结构身份。然而,在阿联酋,现行商标法框架下注册此类标志仍需谨慎处理,尤其是当标志的显著性与产品功能相关联时。

可注册性

2021年第36号联邦法令《商标法》(以下简称“阿联酋商标法”)明确承认三维商标的可注册性。根据第2条的规定,商标形式可包括“立体标志”等。然而,第3条第16项规定了一个关键限制:不予保护任何“仅由申请注册的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或为取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形状,且不包含足以将其与其他商品区分开的实质性要素”的标志。这意味着,3D商标必须具备固有显著性——即形状本身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仅体现功能或通用特征。即使外观美观,若形状系功能性或司空见惯,通常无法满足要求。

例如,一个瓶子的外形若仅用于盛装液体或方便倒出,根据当前日益严格的审查标准,很可能被视为功能性形状而不具备注册资格。相反,若瓶子具有独特的曲线,并融入明显的、非功能性设计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发挥品牌标识作用而非实用作用,则可能符合注册条件。因而,核心问题是:该形状的特征是否超越功能本身,在消费者眼中扮演识别商业来源的独特角色。

获得显著性

阿联酋商标法没有显著性的概念。在阿联酋,法律未明文规定允许申请人通过“获得显著性”克服“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审查异议。换言之,即使某一形状已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并有可观的销售数据、订单记录以及本地和国际范围内广告宣传的证据,从理论上讲,凭这些材料扭转因显著性而被驳回的机会也是有限的。面对显著性异议时,申请人应聚焦两条主要思路:

  • 强调设计中存在实质性的非功能性元素,这些元素足以使该形状区别于市场上其他产品。
  • 主张该标志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知名度或认可度,在事实上已具有区分来源的能力。

归根到底,在阿联酋,3D商标的可注册性更取决于形状设计本身的独特性,而不是市场上的熟悉度。一个形状越是偏离其品类的常规形式,同时又不“功能必然”,它在阿联酋商标法下获得保护的理由就越充分。

联系咨询
联系咨询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Get exact prices For the country / region

E-mail: mail@yezhimaip.com

Calcul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