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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SIC(Superintendencia de Industria y Comercio,工商监督局)下设的哥伦比亚工业产权局,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与登记。
英文:Superintendenc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Ministry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ourism,缩写:SIC
网址:Industrial Property | Superintendenc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ic.gov.co)
专利检索:Búsqueda de solicitudes de Patente/Modelo de Utilidad/PCT/Esquemas de Trazado (sic.gov.co)
提交语言:西班牙语 | |
| 巴黎公约途径 | PCT途径 |
必要文件:
| 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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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如有)
| 附加文件(如有)
|
20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不接受优先权恢复)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不接受优先权恢复)
SIC首先就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间约30个工作日,但从SIC操作实践上看,约2-3周即可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日起18个月后自动公开,如为PCT申请进入哥伦比亚国家阶段的申请,则将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完成公布程序。申请人须于公开后6个月内主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超期则申请视为放弃);自公开日起60天内,任何第三方可针对公开申请提出第三方异议请求。就SIC下发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在60天内答复。SIC一般在审查阶段一共下发1-2次审查意见。申请人可就答复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120天。自收到驳回通知书起10天内,申请人可提出复审请求。首次OA一般需3–5年。
- 专利类型转换(Decision 486 Art. 1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之间可在程序中相互转换(须符合被转换类型的保护要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①申请人主动书面申请;
- ②须在最终决定(授权或驳回)前提出;
- ③不得引入原始申请未公开的新内容;
- ④缴纳转换手续费;转换后保留原申请日。
- 专利类型转换各方向的关键限制:
- 发明→实用新型(最常见):须放弃方法/工艺类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保留产品类权利要求并满足较低创造性标准;常用于收到创造性 OA 后的补救策略。
- 实用新型→发明:须满足更高的创造性标准,可补充方法类权利要求(以原始公开内容为限)。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须以产品外观/视觉特征为保护客体,技术方案内容须放弃。
- 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须有可抽离的技术方案内容支撑。
- 第三方异议制度:依据安第斯共同体第 486 号决定(Decision 486),哥伦比亚有完整的两层第三方介入机制。
- 第一层:Art. 43下的授权前异议(Oposición)
要素
内容
触发时机 专利申请公开后(公开于《工业产权公报》之后) 提出期限 公开后60天内 申请主体 任何有正当利益的第三方(tercero interesado) - 可主张的异议理由:
- 缺乏新颖性(Art. 16–17)
- 缺乏创造性(Art. 18)
- 不具备工业实用性(Art. 19)
- 属于不可专利主题(Art. 15、20、21)
-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程序流程:
- 第三方在公开后 60 天内向SIC提交异议书(附理由 + 证据)
↓
SIC 将异议转发给申请人
↓
申请人在 60 天内提交答复意见
↓
SIC 在实质审查中将异议和答复一并纳入考量
↓
SIC 在授权/驳回决定中对异议作出处理 - 异议(Oposición)与实质审查请求(Art. 44)并行处理,不会单独暂停或阻断审查进程。SIC 将异议内容作为审查参考,而非独立的对抗性程序。
- 第三方在公开后 60 天内向SIC提交异议书(附理由 + 证据)
- 第二层:Art. 75下的授权后无效(Nulidad)
要素
内容
触发时机 专利授权后任何时间 提出期限 无时间限制 申请主体 任何人 受理机构 SIC (行政无效)或法院(司法无效) 理由 与授权前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另可加入程序性瑕疵
- 可主张的异议理由:
- 实施义务与强制许可(Licencia Obligatoria)
- 专利未实施:专利授权后3年内(或申请日起4 年内,取较晚者)未在任一成员国实施且无正当理由,任何第三方可向 SIC 申请强制许可。
- 公共利益:国家紧急状态、公共卫生危机、国家安全等情形,SIC 可依职权授予强制许可(无需权利人同意)。
- 反竞争行为: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排斥竞争,竞争当局可建议 SIC 授予强制许可。
- 从属专利:后续专利须实施前一专利且无法获得许可时,可申请强制许可。
- 注意:仅依赖进口相关产品是否满足"实施"要求,在安第斯框架内存在一定争议(Decision 486 Art. 60 规定进口可视为实施,但各国适用有差异);建议就此向哥伦比亚当地代理人确认。强制被许可人须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权利费)
- 加快审查程序:
- PPH: 申请人可基于SIC于美国、西班牙、日本和韩国签订的PPH双边协议提出PPH加快审查请求。
- PPH的核心目的:允许在“第一申请局(OPP/OEA)”已判定某些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可授权的发明人,在哥伦比亚SIC作为“第二申请局(OSP)”时请求加快审查速度 。这样不仅可以极大缩短多国布局的审批周期,还能充分利用第一局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减少重复劳动 。
- 参与的基本资格与要求:
- 时间/优先权一致性:SIC的申请与作为PPH基础的外国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如相同的优先权日或PCT国际申请日) 。
- 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外国合作局(如USPTO、JPO、KIPO或OEPM)在其最后一次官方意见书或授权决定中,已明确指出该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是“可专利/可接受的” 。
- 充分的对应性(Suficiente correspondencia):SIC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外国局认定的可授权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即哥伦比亚的保护范围必须等同或窄于外国已允许的范围(例如通过在外国局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来进一步限缩范围) 。如果引入了全新的权利要求类别(例如外国仅通过了“制备方法”,而哥伦比亚申请中引入了“产品权利要求”),则不被视为充分对应 。
- 未开始实审:在向SIC提出PPH申请时,SIC绝不能已经启动第486号决定第45条所述的实质审查 。
- 材料递交要求:
- 必须递交外国局所有官方决定、被认定可专利的权利要求文本的西班牙语(Castellano)翻译 。
- 必须提交一份权利要求对应表(Tabla de correspondencia),详细解释两局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
- 必须缴纳第486号决定规定的哥伦比亚实审费(但参与PPH项目本身不额外收取手续费) 。
- 特殊限制与渠道(以USPTO和JPO为例):
- 排除类型:与美国USPTO的PPH协议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 ,并且不能主张排除在可专利范围之外的标的(如Decision 486中第15、20、21条规定的不属于发明的内容)。
- PCT-PPH渠道:在与日本JPO的指南(Parte II)中,明确支持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产品(如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出具的具有肯定性结论的书面意见 WO/ISA、WO/IPEA 或国际初步专利性报告 IPER)来向SIC提出PCT-PPH加速请求,前提是这些国际文本是由JPO作为国际单位作出的 。
申请日前12个月内由发明人或其权利人发布的公开不损害新颖性(Decision 486 Art. 16)
3-5年
- 授权费:无
- 年费:专利授权后的首次年费必须在申请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周年日当月底前缴纳
- 示例:2020年1月提交,2023年3月授权,则第一笔年费须在2024年1月底前缴纳
- 此后每年,在申请日所在月份最后一天前缴纳
- 逾期后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需缴纳50%的滞纳金
- 宽限期届满前仍未缴纳,则专利永久失效,不可恢复
否
是
专利类型转换(Decision 486 Art. 1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之间可在程序中相互转换(须符合被转换类型的保护要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①申请人主动书面申请;
- ②须在最终决定(授权或驳回)前提出;
- ③不得引入原始申请未公开的新内容;
- ④缴纳转换手续费;转换后保留原申请日。
各方向的关键限制:
- 发明→实用新型(最常见):须放弃方法/工艺类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保留产品类权利要求并满足较低创造性标准;常用于收到创造性 OA 后的补救策略。
- 实用新型→发明:须满足更高的创造性标准,可补充方法类权利要求(以原始公开内容为限)。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须以产品外观/视觉特征为保护客体,技术方案内容须放弃。
- 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须有可抽离的技术方案内容支撑。
实用新型申请流程 Utility Model
SIC(Superintendencia de Industria y Comercio,工商监督局)下设的哥伦比亚工业产权局,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与登记。
英文:Superintendenc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Ministry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ourism,缩写:SIC
网址:Industrial Property | Superintendenc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ic.gov.co)
专利检索:Búsqueda de solicitudes de Patente/Modelo de Utilidad/PCT/Esquemas de Trazado (sic.gov.co)
提交语言:西班牙语 | |
| 巴黎公约途径 | PCT途径 |
必要文件:
| 必要文件:
|
附加文件(如有)
| 附加文件(如有)
|
10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不接受优先权恢复)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不接受优先权恢复)
SIC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提交后12个月后自动公开,申请人须于公开后3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超出期限未提实审则视为放弃。SIC在完成对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后即可授权(仅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工艺)。
申请日前12个月内由发明人或其权利人发布的公开不损害新颖性(Decision 486 Art. 16)
- 授权费:无
- 年费:专利授权后的首次年费必须在申请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周年日当月底前缴纳
- 示例:2020年1月提交,2023年3月授权,则第一笔年费须在2024年1月底前缴纳
- 此后每年,在申请日所在月份最后一天前缴纳
- 逾期后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需缴纳50%的滞纳金
- 宽限期届满前仍未缴纳,则专利永久失效,不可恢复
3年
否
专利类型转换(Decision 486 Art. 1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之间可在程序中相互转换(须符合被转换类型的保护要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①申请人主动书面申请;
- ②须在最终决定(授权或驳回)前提出;
- ③不得引入原始申请未公开的新内容;
- ④缴纳转换手续费;转换后保留原申请日。
各方向的关键限制:
- 发明→实用新型(最常见):须放弃方法/工艺类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保留产品类权利要求并满足较低创造性标准;常用于收到创造性 OA 后的补救策略。
- 实用新型→发明:须满足更高的创造性标准,可补充方法类权利要求(以原始公开内容为限)。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须以产品外观/视觉特征为保护客体,技术方案内容须放弃。
- 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须有可抽离的技术方案内容支撑。
是
外观设计申请流程 Design
SIC(Superintendencia de Industria y Comercio,工商监督局)下设的哥伦比亚工业产权局,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与登记。
英文:Superintendenc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Ministry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ourism,缩写:SIC
网址:Industrial Property | Superintendenc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ic.gov.co)
专利检索:Búsqueda de solicitudes de Patente/Modelo de Utilidad/PCT/Esquemas de Trazado (sic.gov.co)
提交语言:西班牙语 |
必要文件:
|
附加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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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SIC仅就外观设计进行形式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公开后30天内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发生即直接注册授权;一次性10年保护,无需缴纳年费。
申请日前12个月内由申请人或其权利人发布的公开不损害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实用新型适用相同宽限期规定)
无年费(一次性10年保护,期间无需缴纳任何维持费)
18个月
否
专利类型转换(Decision 486 Art. 1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者之间可在程序中相互转换(须符合被转换类型的保护要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①申请人主动书面申请;
- ②须在最终决定(授权或驳回)前提出;
- ③不得引入原始申请未公开的新内容;
- ④缴纳转换手续费;转换后保留原申请日。
各方向的关键限制:
- 发明→实用新型(最常见):须放弃方法/工艺类权利要求(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保留产品类权利要求并满足较低创造性标准;常用于收到创造性 OA 后的补救策略。
- 实用新型→发明:须满足更高的创造性标准,可补充方法类权利要求(以原始公开内容为限)。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须以产品外观/视觉特征为保护客体,技术方案内容须放弃。
- 外观设计→发明/实用新型:须有可抽离的技术方案内容支撑。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