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各答高等法院近日在 Green Energy Resources v. Joint Controller of Patents and Designs and Ors. 一案中作出重要判决,明确了专利恢复申请(Restoration Application)与授权后撤销程序(Post-grant Revocation)之间的审理顺序:当恢复申请尚处于待决状态时,专利局长(Controller)无权越过恢复申请,先行对第三方提起的撤销请求作出裁决。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起判决的价值在于厘清了一个实务中容易踩坑的程序问题:在印度,专利因未缴年费失效后并非没有救济,但救济程序(恢复)与挑战程序(撤销)相遇时,法律给出了明确的先后顺序。理解这套规则,对管理印度专利年费、应对第三方挑战都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从奥里萨到加尔各答
本案的专利权人 Green Energy Resources 拥有第 343974 号印度专利,该专利2017年9月22日授权,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于2021年9月22日失效。专利权人随后向奥里萨邦高等法院寻求救济。
2026年2月12日,奥里萨邦高等法院(2026 SCC OnLine Ori 678)作出判决:认定年费未缴系专利权人授权代理人的过错,且失效时间正值新冠疫情期间,结合印度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相关指令,允许专利权人在30日内提交专利恢复申请,并指令专利局在两个月内依法审理该恢复申请。
然而,在恢复申请尚未作出决定之前,印度专利局先行受理并审理了第三方发起的授权后撤销请求,并作出了撤销该专利的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诉至加尔各答高等法院。
二、争议焦点:恢复申请待决期间,能否先裁撤销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当专利的恢复申请已经提交、尚在审理中,专利局能否先对第三方提起的撤销请求作出裁决?
印度专利局的做法是“先撤销、后恢复”,即在恢复申请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直接推进并裁决了撤销程序。专利权人则主张,这种“越级裁决”在程序上是错误的,恢复申请应当优先得到审理。
三、加尔各答高等法院的三点理由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支持了专利权人的立场,撤销了专利局的撤销令,理由主要有三:
- 审理顺序的法定逻辑。在专利恢复申请尚处于待决(pending)状态时,Controller 无权先行对后发起的撤销申请作出裁决。恢复申请解决的是“专利是否存在”的前提问题,只有先确定专利是否恢复有效,才有必要讨论是否撤销,顺序不能倒置。
- 避免程序失去意义。若在恢复申请审理之前先推进撤销程序,会使原本待决的恢复申请失去实际意义(infructuous),同时也违背了奥里萨邦高等法院限期两个月审理恢复申请的指令。
- 程序公平与诚信。法院注意到,提出撤销挑战的第三方此前曾同意在恢复申请审理期间暂缓撤销程序,事后出尔反尔推进撤销,有违程序公平。
最终,法院正式撤销了专利局作出的撤销专利令,指令专利局必须首先依法审理并决定专利恢复申请;只有在完成恢复申请的审理后,若仍有必要,方可继续推进授权后撤销程序,且必须给予双方充分的听证机会。
四、印度专利恢复制度的法律框架
要理解本案判决,需要先了解印度《专利法》关于专利恢复的规定:
- 失效与恢复的依据:根据《专利法》第53条及《专利规则》第80条,专利权人须按年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未在规定期限(含6个月宽限期)内缴费的,专利失效(lapse)。
- 恢复申请的期限与条件(第60条):专利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须在专利失效之日起18个月内提交恢复申请(Form 15),并须说明未缴费系非故意、且申请并无不当迟延。Controller 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或宣誓书,18个月的法定期限没有延长余地。
- 恢复申请的审理程序(第61条):Controller 初步确信理由成立后,将恢复申请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定期限内(《专利规则》第84条,通常为2个月)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仅限于“未缴费并非非故意”或“申请存在不当迟延”。
- 恢复的效力(第62条):专利一经恢复,视为从未失效;但在失效期间善意开始实施该发明的第三方,其既得权利受到保护,恢复后不得就失效期间的使用主张侵权。
五、印度授权后挑战的两种程序
在印度的制度下,授权后的专利挑战有两条轨道,实务中需注意区分:
- 授权后异议(第25条第2款):自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向 Controller 提出异议,由异议委员会(Opposition Board)审查并提出建议,Controller 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 撤销(第64条):任何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可基于法定理由向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庭)申请撤销专利,也可在侵权诉讼中以反诉方式提出。
本案中 Controller 直接裁决“撤销请求”的做法,正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纠正的对象。无论挑战以何种名义提出,在恢复申请待决期间抢先裁决撤销,都是对法定程序顺序的违反。
六、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年费管理是印度专利的第一道防线。印度专利年费须逐年缴纳,6个月宽限期之后即失效,恢复申请又只有18个月窗口且须证明“非故意”。建议在印度的专利组合建立年费双重提醒机制,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恢复程序上。
- 遭遇第三方挑战时核查程序状态。如果专利正处于恢复申请待决期间,而第三方提起撤销或异议,本案判决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抗辩:要求专利局先审理恢复申请,再处理撤销。
- 注意恢复的效力边界。即使专利恢复成功,失效期间第三方善意实施行为不受追诉,维权的时间线要从恢复之日起算,失效期间的市场损失无法通过侵权诉讼挽回。
- 代理人过错不等于当然免责。本案中奥里萨邦高等法院考虑了疫情因素与代理人过错,但恢复仍需满足“非故意、无不当迟延”的法定标准。对代理人的监督义务仍在专利权人自身。
结语
加尔各答高等法院的这起判决,用“先恢复、后撤销”六个字,确立了印度专利恢复与撤销程序相遇时的处理顺序。它提醒所有在印度拥有专利的企业:年费失效后的救济是一条有严格时限和条件的窄路,而程序顺序的规则,是这条窄路上不可逾越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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