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已细化涉及虚拟商品及Web 3.0服务的商标申请实务口径。一方面,在申请审查环节,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商品、第35类的涉及虚拟商品的零售服务、第41类的虚拟娱乐服务,其描述均须指明具体的数字内容或服务内容,仅以「虚拟商品」一类宽泛表述或笼统的NFT相关服务提出申请,可能收到审查意见或被要求限缩范围。另一方面,也是本次口径调整中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IPOS对注册后使用证据的立场:仅在元宇宙环境中展示带有商标的虚拟物品,未必足以构成新加坡法下的真实商业使用。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动态直接影响游戏、潮流消费、数字内容等行业出海新加坡的商标打法。过去两年,不少品牌采取「先宽泛占位、后视业务落地情况再行使用」的申请策略,在虚拟商品领域尤为常见。IPOS此次细化口径意味着,申请端描述写不具体,注册这一关先被卡住;注册端使用证据留不下与新加坡市场相连接的交易痕迹,注册满五年后又面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占位式布局在新加坡的可行性,正在两个环节上同步收窄。
一、申请阶段:三类核心描述必须落到具体数字内容
IPOS在其《商品与服务分类》手册(第11版,2024年3月)第8.21节中已明确,可下载虚拟商品属于第9类,但注册局不接受在商品描述中仅写「可下载虚拟商品」,理由是该表述过于含糊,申请人必须指明虚拟商品的确切性质,例如计算机软件、图像文件、服装、箱包等。本次细化口径延续了这一立场,主要体现在三个类别:
- 第9类(可下载虚拟商品):须采用「总括加具体限定」的写法,手册给出的可接受示例包括「可下载的、带有虚拟形象的图像文件,供虚拟环境中使用」「可下载虚拟商品,即带有交互式人物与动物的计算机软件,供虚拟环境中使用」「可下载虚拟商品,即供在线虚拟环境中使用的服装数字图像」「可下载虚拟商品,即供在线虚拟环境中使用的虚拟箱包」
- NFT相关表述:仅写「NFT」不足以描述一项商品或服务,必须指明其所关联的数字或实物项目,例如「经非同质化代币(NFT)认证的可下载音乐文件」(第9类)、「经NFT认证的绘画」(第16类)、「经NFT认证的运动鞋」(第25类)
- 第35类(零售与平台服务):零售服务须落到所涉虚拟商品本身,例如「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店服务」;平台型服务可写为「为经NFT认证的可下载图像文件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第35类)
- 第41类(娱乐服务):须写明在线提供的虚拟内容,例如「娱乐服务,即提供在线的、不可下载的虚拟服装,供虚拟环境中使用」「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虚拟现实游戏服务」
与之相对,以下写法风险较高:单独使用「虚拟商品」「可下载商品」而不指明内容;仅以「NFT」「非同质化代币」作为商品名称;笼统声称「元宇宙服务」「虚拟世界相关服务」而不说明服务性质与对象。此类表述在审查中通常会收到要求澄清或限缩的审查意见,直接拖慢注册进程。若企业系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新加坡,或将其他法域已接受的宽泛清单平移至新加坡申请,尤其应当逐项检视并预作限缩。
二、维持阶段:五年不使用撤销与「真实商业使用」的认定
新加坡《商标法》(Trade Marks Act)第22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在注册程序完成后的五年内未在新加坡真实使用(genuine use),或使用连续中断五年,且不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在IPOS的撤销程序实务中,注册人须就使用的地点、时间、所涉商品或服务、使用主体及使用程度逐项举证,缺一不可。
问题在于,虚拟商品的使用形态与物理商品截然不同。品牌在元宇宙平台中开设虚拟展厅、陈列虚拟服装或发行展示性数字藏品,是否属于在新加坡的真实使用?据本次报道的口径,仅在元宇宙环境中展示带有商标的虚拟物品,未必能够单独成立新加坡境内的商业使用。其法理并不难理解:真实使用要求商标在新加坡市场内发挥来源识别功能并形成真实交易,纯粹的展示与曝光既不指向新加坡消费者,也未形成交易连接。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的材料主要包括:
- 面向新加坡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包括订单、发票及销售台账
- 支付与兑换数据,能够显示交易对手、金额与虚拟物品的实际交付或兑换
- 专门面向新加坡市场的营销材料与投放记录,例如本地化的广告、活动与合作推广
- 能够证明客户所在地或订单来源地的证据,例如平台后台的地域数据、账户注册信息
反之,全球网站可被新加坡用户访问、品牌在社交媒体上的一般性宣传、面向内部或测试用户的展示,以及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通常难以单独证明在新加坡的真实商业使用。
三、两个阶段分别如何准备
申请阶段与维持阶段的证据准备逻辑并不相同,建议分别部署:
- 申请阶段:逐项检视商品与服务清单,删除无法落到具体内容的宽泛表述;按IPOS手册的示例句式改写第9、35、41类描述;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新加坡的,提前准备新加坡单独的限缩版本,避免与国际注册的原清单机械一致
- 注册后维持阶段:自注册之日起建立使用证据档案,按年度归集交易、支付、兑换与营销材料;虚拟商品面向新加坡发售的,确保平台后台能够导出按地域划分的销售与用户数据;仅做品牌展示而暂无交易计划的,应当清醒评估五年期限届满后的撤销暴露面,并考虑以真实交易安排补强,或适时重新申请
四、横向对比:主要法域在申请端趋同,差异在使用证据端
在申请描述的具体化要求上,主要法域已基本趋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2022年发布的指引明确,虚拟商品作为数字内容或图像归入第9类,但「虚拟商品」一词本身缺乏清晰性与准确性,须指明所涉内容(例如「可下载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NFT作为认证数字物品的数字证书,单独使用同样不可接受,须指明其所认证的数字物品类型。英国知识产权局在第2/23号实务修订通知(PAN 2/23)中采取了相同立场,虚拟商品须明确界定(如「可下载的虚拟服装、鞋类或头饰」)。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新兴技术的指引同样要求申请人具体指明虚拟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真正的差异在注册后的维持环节。各法域普遍设有五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但虚拟环境中的使用如何与注册地市场建立连接,尚在形成共识的过程中。新加坡此次口径的价值,在于把证据标准说得相当具体:交易记录、支付与兑换数据、面向本地的营销与客户所在地证据。换言之,全球化运营的虚拟业务不能以一套全球证据应对所有法域,证据留存需要按法域分别组织。
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以新加坡为出海节点的游戏、潮玩、时尚与数字内容企业,应将虚拟商品商标从「附带占位」改为「按实际业务线申请」:有什么数字内容,就申请什么描述
- 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至新加坡的国际注册,建议同步准备新加坡限缩版清单与使用证据方案,不要等到审查意见或撤销申请到来后再行补救
- 已经在新加坡持有虚拟商品商标、但业务尚未在当地形成交易的企业,应盘点注册满五年的时间节点,提前规划真实交易落地或重新申请的时间衔接
- 虚拟商品的发售与运营环节(平台选择、支付通道、营销投放)应与商标证据需求协同设计,使业务数据天然沉淀为可提交的使用证据
结语
IPOS此次细化口径,表面上是把商品描述与使用证据两道门槛说得更清楚,实质上是宣告占位式申请在虚拟商品领域的空间进一步压缩:描述写不具体,注册拿不到;使用留不下与新加坡市场相连接的交易证据,注册拿到了也未必守得住。对于有真实业务规划的出海企业,这反而是一套可操作的明确规则,申请清单按内容逐项写准,运营数据按法域逐年留痕,即可在新加坡把虚拟商品商标做到既可注册、也可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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