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在很多企业的认知里只是一项可办可不办的行政手续。英国上诉法院在 Lifestyle Equities CV v Frasers Group Trading Ltd [2026] EWCA Civ 583 一案中的判决改变了这种认知:没有备案的许可,商标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就不能主张被许可人遭受的损失,而事后补备案也救不回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索赔。
一、案件背景:赢了侵权,输了部分赔偿
Lifestyle Equities C.V. 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Lifestyle Licensing B.V. 持有独占许可,另有多家第三方持有分许可。两家 Lifestyle 公司起诉 Frasers Group Trading Ltd(曾用名 Sportsdirect.com Retail Ltd)商标侵权,责任审理阶段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争议随后转入损害赔偿阶段:Lifestyle 除了主张自身损失,还一并主张了各分被许可人遭受的损失。被告抗辩称,这些分许可并未备案,或在损失发生时尚未备案,因此不能计入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分被许可人的损失可以计入,且商标法对备案没有时限要求,事后补办备案即可。被告提起上诉。
二、上诉法院的两条规则
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确立了两条规则。
第一,《1994年商标法》第30(6)条是给被许可人的保护,不是给权利人的便利。该条的唯一功能,是允许商标权人在诉讼中主张超出自身损失的金额,即归属于第三方被许可人的损失。而援引该条的前提,是许可已经备案。没有备案,就没有资格替被许可人索赔。
第二,备案本身没有时限,但索赔有时效。法院确认商标法对许可备案不设期限,但主张被许可人损失的请求,在提交备案申请之前不能成立;且该请求仍受普通诉讼时效约束(英格兰6年、苏格兰5年),时效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非从备案之日起算。
本案中,最后一次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6月,而分被许可人损失的主张直到2023年6月才提出,且多数许可当时仍未备案。法院认定这部分索赔已过时效,系与权利人自身损失索赔相互独立的一项请求,遂以简易判决驳回了分被许可人损失的全部赔偿请求。
三、实务启示:备案是索赔工具,不是档案管理
CMS 在解读中给出了五点提示,核心逻辑一致:备案虽仍属自愿,但已从“行政内务”变为索赔能力的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备案不必公开整份许可协议,在英国知识产权局办理时通常只需登记有限信息,担心商业机密的企业可以就披露范围寻求专业意见。此外,站在被告角度,本案也给出了一条抗辩路径:应诉时先查对方所依赖的许可是否备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损失主张可以直接挑战。
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对在英国有品牌许可、经销或分许可架构的中国企业,建议做三件事:第一,在许可协议中明确备案义务的归属与费用承担,不要留成“以后再说”;第二,签约后及时向 UKIPO 办理备案,避免侵权发生后才发现损失主张被时效挡在门外;第三,对现有许可组合做一次排查,找出未备案的许可与分许可,侵权一旦发生,时效时钟已经在走。
结语
Lifestyle Equities 案揭示了一个长期被低估的风险:品牌通过许可网络创造的经济价值,可能因为一张没办的备案而在法庭上无法兑现。许可备案的成本与一次侵权索赔的缺口相比,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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