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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四)
一、用外文向TIPO提出专利申请时,中文本、委托书或官费的补正时间多长?是否可以提出延期请求?
- 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如有需要补正的,补正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规定分别如下:
- 发明及外观设计的补正为4个月,如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请求,可延期2个月。
- 实用新型的补正为2个月,如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请求,可再延期2个月;如在延期期限届满前再次提出延期请求,可再延期2个月。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人不可分割,因而分公司不能作为权利主体成为申请人。
- 如作为外国申请人的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之外的其它国家设立分公司,简称外国分公司,如按其国内规定,该外国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话,则外国分公司可作为专利申请人。
- 因此,以外国分公司为专利申请人的,TIPO可能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回复,或将申请人修改为外国总公司,或提供外国分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具有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届满未补正或补正文件无法证明独立法人的,将只能以外国总公司为专利申请人。
三、已在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是否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 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原则上,外观设计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前案设计,并已于刊物、已公开实施或专利申请前已被公众所知悉的,即已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 但如非出于专利申请人本意而导致外观设计公开后6个月内的情形,则属于“不丧失新颖性”适用的范围,则原则上为避免申请人因专利申请前的公开行为导致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可以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请求。
- 总之,已于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需于最早公开销售之日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时,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而继续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四、申请中国台湾地区的实用新型时要求中国大陆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补正时间是多久?
- 申请中国台湾地区的实用新型时要求中国大陆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应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TIPO提出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晚可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
五、向TIPO取得优先权电子交换DAS码是否可以沿用?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使用吗?
- TIPO就同一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只核发一个DAS存取码,申请人只要申请一次,即可以在日本专利局使用(目前为止TIPO仅与日本知识产权局JPO有合作进行优先权的DAS码的存取交换),且并不限制DAS码的使用限制,因而不需要多次申请。
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可以提出加快审查请求(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
- 目前,专利申请人仅能对发明专利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七、申请时已声明不公开发明人姓名,在专利获得授权并领取了专利证书时,如不想在专利证书中记载发明人姓名,是否需要再次提出不公开发明人的请求?
- 申请人仅需于在申请领取专利证书时,同时请求不记载发明人即可,无需再次签署不公开发明人声明书。
- 如未在申领专利证书同时提出请求,则专利证书仍会记载发明人。
八、如申请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其授权公告时间是否会与纸本证书不同?
- 领取专利电子证书或纸本证书,仅有证书形式上的不同,授权公告日没有任何差异。专利证书领取证书流程如下:
- 申请人需于授权通知书送达次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专利证书费及第1年年费后,公告于专利公报并取得专利权。
九、原本为3人共有的专利权,其中1人如想放弃其应有部分,是否需要提交转让声明?
- 专利权为共有时,如共有人之一放弃其部分专利权,该应有部分自其以书面提出放弃请求之日起,由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不需要再向其他申请人转让。
- 如其中一个权利人放弃共有的专利权(非仅自身应有部分),则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放弃。
十、如产品上标示专利号,其标示是否有规定的格式?
- 专利法仅规定应将专利号标示在专利产品上,若不能标示,可在标签、包装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地方标示出来,对于专利号数字的字型、大小等格式并未进行规定。
- 标示专利号的目的在于告知大众专利权存在的事实,以避免专利侵权的产生,因此标示应以明显可见的方式为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