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行为包括申请商标时意图损害他人的利益,或者为商标功能以外的目的取得专有权的行为。SIMCA和MONOPOLY两件商标案的判决清楚地说明了恶意行为的两个方面。
SIMCA案例
在SIMCA案中,争议集中在“SIMCA”商标的注册上。该商标由个人注册,而后转让给一家公司。早期商标“SIMCA”(GIE PSA Peugeot Citroen)的所有者对该注册提起了无效诉讼,尽管该商标在过去几十年没有使用过,但它在对汽车感兴趣的公众中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声誉(“幸存/残余声誉”)。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战略尝试,旨在利用商标的休眠价值,并利用其幸存/残留的声誉,因此在欧盟商标法下被视为恶意。这种注册旨在“搭便车”现有商标的幸存声誉,为未来处理类似问题树立了先例。
垄断战略
大富翁案揭示了孩之宝公司的策略,即在相同的类别中重复注册相同的商标,以避免在申请人必须准备和提交证据的许多异议程序中证明其使用的负担,并因此延长了证明使用的五年宽限期。这种做法被认为违背了欧盟商标法的目标,并被批评为破坏了商标体系的完整性,因为它表明,当重新申请被用来规避法律义务时,可能会被标记为恶意。
EUIPN的角色和惯例
欧盟知识产权网络(EUIPN)在规范整个欧盟关于恶意和其他商标问题的做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共同做法13“恶意商标申请”是在与各利益攸关方协商后制定的,是理解和适用各成员国一致标准的重要资源。该准则旨在协助审查员、申请人、索赔人及商标代理人分析商标申请中可能存在的恶意行为。在EUIPN网站上有23种欧盟语言版本。
SIMCA和MONOPOLY案件不仅凸显了商标法中恶意行为的细微差别,也凸显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完善和有效执行商标法规方面的持续努力。随着商标注册的策略不断演变,保持警惕和遵守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仍然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