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AI在欧盟注册被拒:普通法院维持EUIPO决定,知名度不能弥补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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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在T-555/25号案件中驳回OpenAI公司的诉讼,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对OPENAI文字商标的驳回决定。该商标在第9、42、45类的大部分商品与服务上,被认定直接描述了相关商品与服务的特征,且缺乏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7(1)(b)、(c)款及第7(2)款)。

对出海企业而言,本案值得注意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法院给出的判断次序:一个标志在固有显著性上不过关时,市场知名度、在先注册记录都不进入考量。也就是说,品牌做得再大,也不能替代申请时对标志本身可注册性的判断。

一、案件经过

  • 2023年,OpenAI, Inc.向EUIPO申请注册OPENAI文字商标,指定第9、42、45类,包括软件、平台即服务、非同质化代币以及云与数字服务等
  • EUIPO以描述性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大部分商品与服务,2025年上诉委员会维持驳回
  • OpenAI公司向普通法院起诉,普通法院于2026年7月15日判决驳回,国际商标协会(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于2026年10月20日刊文报道

二、法院的认定

  • OPEN与系争商品、服务相联系时,相关公众理解为「可自由获得或可访问」;AI则明确指代人工智能。两个组成部分的含义相加,即直接指向以可自由访问的人工智能为基础或由其驱动的商品与服务
  • 标志只要有一种可能的含义指向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即应驳回;OPENAI虽不是现成的英语固定表达,但组合符合通常语法规则,并未形成超出各部分含义之和的其他印象
  • 系争商品与服务均可以可自由访问的人工智能为基础或由其驱动,仅此一点即足以成立描述性,与它们的其他用途无关
  • 商标的知名度与在先注册记录对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没有影响,对EUIPO和普通法院均无约束力

三、后续与参考

  • 本案尚未终局:OpenAI公司仍可向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上诉;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备选主张,要等决定终局后才进入审查
  • 对科技类品牌取名与申请的参考是直接的:以技术通用词、功能词加「开放、智能、云」等修饰词构成的标志,在欧盟会按组成部分逐个拆解审查,拆完仍是描述的,整体即按描述性处理
  • 在先注册不是通行证:同一申请人在其他法域或其他类别拿到注册,不能推定欧盟会跟随;多法域布局时,欧盟的绝对理由审查应单独评估
  • 若标志本身偏描述,布局策略可提前调整:考虑图形化组合、另行培育可注册的主品牌加描述性副标的双轨结构,或按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路径长期积累并归档使用证据,而不是在申请阶段寄望于知名度

结语

OPENAI案再次确认了欧盟绝对理由审查的刚性:先看标志本身,再谈其他一切。对正在为海外产品命名的中国企业,把可注册性审查前置到命名阶段,比在驳回之后用知名度和注册记录去补救,成本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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