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即将实施的新一轮商标法规调整,将在保持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听证与异议程序,对大多数权利人和申请人的实务影响较为有限,但在程序选择与风险管理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自2024年11月19日起的主要变化
1. 注册商标“替代”机制由“全部”拓展为“部分”
现行制度下,仅在极为有限的情形下允许替代:同一权利人同时拥有一件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澳大利亚)与一件在先的、内容相同的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时,可以通过“替代”(replacement)机制进行处理。
本次修正的核心之一,是将替代方式由“整标替代”拓展为“可作部分替代”,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权利人可按需要在指定商品/服务范围内实现更灵活的衔接与调整。此调整有利于精细化管理国际注册与本国注册之间的权利布局。
2. 注册官可在国际注册获得保护前撤销“受理”
针对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IRDA),新规赋予注册官在其获得保护(即自动生效)前撤销“受理”的权力。一旦注册官发出撤销受理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revoke),IRDA的自动保护将被“暂停”。在此期间,权利人有机会向注册官作出答复,陈述理由、补正或提交相关证据,以维护其权利地位。这一机制本质上为审查机关预留了纠正错误或重新审视案件的空间,也为权利人提供了程序上的应对窗口,从而在效率与审慎之间取得平衡。
二、自2024年12月19日起的主要变化
1. 抗辩意向通知期限由1个月延长至2个月
在异议程序中,被异议方提交“拟抗辩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的期限,将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2个月。该新期限仅适用于在2024年12月19日或之后公告的被异议事项。具体适用期限将由官方通知中明确载明。这一变更在不显著拖延异议进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用于评估案件、制定策略并协调证据准备。
2. 听证请求期间的“受理期限”可延期处理
当申请人就商标申请提出听证请求时,商标受理的截止期限可相应“顺延”,而无需另行提出“延长期限”的独立申请。换言之,当听证请求发生在接近受理到期日时,不再需要额外办理延期程序;受理将依法自动顺延至听证程序结束后再作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2024年12月19日之前提出的听证请求,不适用本次这一新规安排。这一变更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程序操作的重复与负担,并降低因期限管理失误而导致程序性风险的可能性。
三、整体影响与制度定位
本次更新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持与国际要求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适度简化和精细化程序,提高商标制度运行效率,配合澳大利亚政府在通过简化监管以提升生产率方面的整体政策方向。对大多数用户而言,上述调整不会改变商标申请与权利维持的基本路径,但在以下具体场景中具有实务意义:
- 同一权利人同时布局国际注册与澳大利亚本地注册时的权利衔接与结构优化;
- 面对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审查中出现撤销受理意向时的应对策略;
- 在遭遇异议时对答辩时间及资源分配的安排;
- 在临近受理期限时选择是否通过听证程序解决争议,以减少额外的程序性申请。
通过本次修正,澳大利亚在兼顾程序严谨与用户体验方面进一步向精细化调整迈进,这为跨国商标布局及后续争议解决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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