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近期通过立法,解决了困扰 ARIPO 商标权利人多年的一个执行难题。根据 2026 年第 6 号《成文法(杂项修正)法》,自 2026 年 10 月 2 日起,指定坦桑尼亚的 ARIPO 商标注册被承认为坦桑尼亚的本国注册。这一修正同时覆盖了自 1999 年 9 月 1 日以来作出的现有 ARIPO 注册,而这些注册曾在 2025 年被上诉法院认定为不可执行。
对在非洲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条值得认真对待的消息:它既恢复了一批存量权利的执行力,也对新申请的路径选择提出了新的注意事项。存量与增量要分开看,不能混为一谈。
一、存量权利恢复了:1999 年以来的 ARIPO 指定注册重新有效
新法最直接的效果,是让自 1999 年 9 月 1 日以来指定坦桑尼亚的 ARIPO 商标注册重新获得本国注册的地位。此前,上诉法院在 2025 年的判决中曾认定这类注册不可执行,导致一批权利人在坦桑尼亚的维权基础动摇。新法实施后,这一局面得到扭转:现有 ARIPO 注册不再因为指定坦桑尼亚的效力问题而被否定。
对已经持有 ARIPO 指定坦桑尼亚注册的企业来说,这意味着维权和续展的基础重新稳固了。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权利人仍应当核对自己的注册记录,确认指定坦桑尼亚的状态、类别和商品服务范围,并在需要维权时准备好新法下的权利证明。
二、增量申请先别急:新指定仍要等 ARIPO 的官方通知
新法虽然承认了 ARIPO 指定坦桑尼亚的效力,但 ARIPO 尚未发布恢复坦桑尼亚指定资格的官方通知。因此,在 ARIPO 发布新的通告之前,坦桑尼亚在新的 ARIPO 申请中应当被视为不可指定。企业如果现在就通过 ARIPO 途径新指定坦桑尼亚,可能会因为指定资格尚未恢复而遇到问题。
实务上的稳妥做法是:在 ARIPO 发布新通告之前,需要在坦桑尼亚获得保护的,应当考虑直接向坦桑尼亚本国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而不是等待 ARIPO 途径恢复。等到 ARIPO 正式通知恢复指定资格后,再评估是否改走 ARIPO 途径。
三、新法还引入了三类商标保护
除 ARIPO 指定问题外,新法还明确引入了三类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三类保护的引入,使坦桑尼亚的商标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接轨。对品牌方而言,驰名商标保护的明确化尤其值得关注:即使在某些类别上没有注册,符合驰名标准的商标也可能获得更强的保护。
不过,新保护类型的具体适用标准、证明要求和程序细节,仍需结合后续的实施细则和实务案例来观察。企业在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时,应当提前准备市场知名度、使用证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范围只限坦桑尼亚本土,桑给巴尔须单独保护
新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坦桑尼亚本土,桑给巴尔仍然需要单独的保护。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坦桑尼亚本土与桑给巴尔在商标制度上是分开的,在本土获得的注册并不能自动覆盖桑给巴尔。企业如果在桑给巴尔有业务或者计划进入该市场,必须另行办理桑给巴尔的商标保护,不能只凭本土注册就认为全境覆盖。
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先盘点存量 ARIPO 注册。 如果企业持有指定坦桑尼亚的 ARIPO 注册,先核对注册状态和覆盖范围,确认新法实施后权利已经恢复,再据此安排维权或续展。
- 新申请走本国途径,别等 ARIPO 通知。 在 ARIPO 发布恢复指定资格的通告之前,坦桑尼亚的新保护应当通过本国申请办理,避免因指定资格未恢复而耽误布局。
- 桑给巴尔单独算一笔。 制定坦桑尼亚商标布局时,把本土和桑给巴尔作为两个独立的市场来规划,分别评估是否需要申请,避免出现保护空白。
- 驰名、集体、证明三类新保护值得提前准备证据。 如果企业品牌在坦桑尼亚已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有集体、证明商标的需求,可以提前整理使用证据和知名度材料,为新保护类型的适用做好准备。
结语
坦桑尼亚 2026 年第 6 号修正法案,一方面恢复了自 1999 年以来 ARIPO 指定坦桑尼亚注册的本国效力,解决了存量权利的执行难题;另一方面,新指定资格仍需等待 ARIPO 的官方通知,增量布局不能操之过急。同时,新法引入的驰名、集体、证明商标保护,以及本土与桑给巴尔分开保护的规则,都值得出海企业在布局非洲市场时一并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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