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自2023年6月1日运行以来,已经成为欧洲专利诉讼的重要场所。专利权人一次起诉,就可能在所有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的成员国范围内获得禁令。对计划向欧洲推出新产品的企业来说,诉讼风险的影响范围比过去以单一国家为单位时大了很多。许多企业的市场准入评估只停留在"推出、等待、还是改设计"三选一的层面,难以应对UPC下跨国、跨实体的诉讼风险。用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搭建一套"准入架构",让企业自己掌握诉讼节奏,而不是被竞争对手或时间表推着走。本文梳理这四个问题,并结合中国出海企业的常见情况给出操作建议。
一、产品到底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哪项技术特征?
分析的对象是经过正确解释的权利要求,解释时需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而不是专利标题或笼统的技术构思。建议企业做迭代式的特征比对:把每个产品版本与权利要求逐项对照,并把事实分为三类:
- 公开可见的事实(产品外观、公开文档)
- 企业内部掌握的事实(源代码、工艺参数)
- 对方可能通过证据保全程序获取的事实
UPCA第60条规定了证据保全措施,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控方的场所进行查封取证。因此,企业不能假设内部事实永远不会被对方掌握。
同样重要的是在上市前准备好书面的无效抗辩。根据UPC的临时措施实践,法院如果认为专利更可能无效,通常不会签发临时禁令。无效证据越早整理完整,在临时禁令程序中的回旋空间就越大。
二、哪些行为、实体和地域会产生侵权风险?
专利风险来自具体的商业行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为上述目的存储,以及间接侵权。企业要回答的是:欧盟内外的每一项行为,分别由集团内哪个实体、在哪个地区实施。只看集团架构图是不够的。这一层面还涉及几个程序问题:
- 案件分配:UPCA第33条规定了地方分院、区域分院与中央分院的管辖分配,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可能成为连接点。
- 权利地域:涉案专利是统一专利,还是在部分国家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是否已选择退出(opt-out)UPC管辖,直接决定诉讼的覆盖范围。
- 跨境管辖扩张:欧盟法院2025年2月在BSH诉Electrolux案(C-339/22)中确认,成员国法院可就住所在该国的被告在其他国家(包括非欧盟国家)的专利侵权作出裁判。欧盟境内的实体,可能成为专利权人扩大争议范围的切入点。
对以"中国母公司+欧洲销售子公司"模式出海的企业,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欧洲子公司的住所地,可能成为把更多地域的行为纳入同一诉讼的依据。
三、双方已经掌握或将会产生哪些证据?
市场准入本身就会在诉讼之前产生大量证据,例如监管申报材料、定价文件、投标响应、产品网页和技术手册。
专利权人常用这些公开记录证明侵权"即将发生"(imminent infringement),据此申请临时禁令。换言之,产品还没正式上市,禁令申请就可能已经在准备中。
建议企业把两类记录分开管理:
- 技术记录:产品配置、版本控制、特征比对结论
- 上市记录:行政审批进度、对外沟通、客观的发布节点
同时,要通过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特权保护机制,保护涉及法律判断的内部沟通。需要提醒的是,不同法域对特权的认定范围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内部法务与外部律师的沟通在欧洲程序中能否受保护,应事先与当地律师确认。
四、哪些程序可以改变商业时间表?
一款在实体问题上站得住脚的产品,如果在充分辩论之前就被临时禁令叫停,商业损失同样难以挽回。
企业可以主动使用以下程序:
| 程序 | 作用 |
|---|---|
| 中央分院撤销之诉 | 主动挑战对方专利的有效性 |
| 不侵权确认之诉 | 在上市前取得法律确定性 |
| 保护性函件(Protective Letter) | 预先向法院陈述抗辩理由,降低单方面临时禁令的风险(UPC《程序规则》第207条) |
同时,企业应了解专利权人在临时措施程序中需要满足的时限要求,以及法院可能要求其提供的担保,以便在对方申请禁令时有针对性地抗辩。
五、情景模拟:一款热泵控制器的欧洲上市
以下为情景模拟,不涉及真实企业与案件。
以工业热泵的固件升级为例。这里套用到中国出海企业的常见情形:
某国内热泵制造商计划通过其德国销售子公司,在欧洲推出一款新型号。新型号的控制器固件增加了一项根据电网价格自动调整运行模式的功能。竞争对手持有一件在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生效的欧洲专利,权利要求涉及类似的控制逻辑,且未选择退出UPC。
按四个问题拆解:
- 特征比对显示,仅"动态电价联动"功能可能落入权利要求,其他功能风险较低;同时检索到两篇申请日前的公开文献,可用于无效抗辩。
- 行为与实体:产品在中国制造,由德国子公司进口和销售;该专利在部分销售国并未生效。
- 证据:德国子公司已向几家经销商发送含功能说明的产品资料,这些资料可能被用作"即将侵权"的证据。
- 程序:企业在上市前向可能受理案件的分院提交保护性函件,并评估是否提起撤销之诉。
据此,企业可以把结论转化为具体的准入条件:在专利未生效的国家推出完整版本;在专利生效国推出默认关闭该功能的版本;由专人负责在撤销程序取得进展后重新评估是否远程开启功能。
六、从"风险标签"到"准入条件"
一个要点是,不要让评估止于"高风险""中风险"这样的标签,而要把四个问题的答案转化为可执行的准入条件,例如:
- 仅向特定地区发货
- 在某一客观事件(如撤销决定、专利失效)发生前,暂停特定投标或功能激活
- 指定责任人,并设定触发重新审查的条件
这样,法务结论才能直接进入产品上市计划,由业务部门执行和追踪。
结语
UPC改变了欧洲专利诉讼的范围和速度,市场准入评估也需要随之调整。文中提出的四个问题分别对应技术特征、商业行为、证据和程序,只有把它们串联起来,企业才能在诉讼发生前就对风险有所控制。对于向欧洲出口或在欧洲设立销售实体的中国企业,建议在产品规划阶段就把专利比对、实体架构和证据管理纳入上市流程,而不是等收到禁令申请后再应对。页之码将持续关注UPC的裁判实践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资料来源:Matthieu Dhenne, "Four Questions That Decide a UPC Market Entry";《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UPC《程序规则》;欧盟法院BSH Hausgeräte v Electrolux案判决(C-339/22,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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