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一专利法院(UPC)米兰中央分庭审理的山德士诉诺和诺德撤销案中,法庭近日作出一项具有标杆意义的命令(案件编号UPC_CFI_2221/2026)。涉案专利EP 3 689 365保护含司美格鲁肽的组合物,用于每周一次1.0毫克剂量治疗2型糖尿病,司美格鲁肽正是Ozempic、Wegovy与Rybelsus的活性成分。山德士以缺乏创造性与修改超范围为由请求撤销该专利,同时提出三项附加请求,目标直指制药行业常见的「分案游戏」。
所谓分案游戏,是指专利权人在不利的有效性裁决临近时撤回对专利文本的批准,使案件失去审理对象,同时让保护主题相同或等同的分案申请继续存活,仿制药企业面对的不确定性因此长期延续。本案中,EP 3 689 365即有一件正在审查的分案申请EP 4 406 593。
一、三项附加请求,三种处理结果
- 请求一:请求宣告「含司美格鲁肽的组合物」在优先权日显而易见,不指向任何具体专利。法庭认定该请求过于宽泛、不具体,可能影响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明显不可受理,并将其与英国法下针对已识别产品或方法的Arrow声明区分开来
- 请求二:请求宣告任何享有EP 365同族优先权、权利要求范围足以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单一专利或欧洲专利权利要求,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效。法庭将其解释为意在阻止同一保护范围经分案重新出现的Arrow型救济,确认对此享有管辖权
- 请求三:请求命令禁止诺和诺德在有效性终局裁决作出前向欧洲专利局撤回对专利文本的批准。法庭同样确认管辖权,依据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32条第1款(b)项与(d)项,以及法院为保障自身程序有效性所固有的管辖权;但该临时措施是否满足紧急性与比例性等实体条件,法庭保留后判
二、撤回文本之后,案件未必结束
- 法庭明确指出:即使专利权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欧洲专利公约》第113条第2款撤回对专利文本的批准,法庭仍可依《程序规则》第360条拒绝就此结案,继续就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
- 该裁决的实际效力将及于权利要求与被裁决主题实质对应的分案专利。也就是说,撤回消灭的可能只是涉案专利本身,消灭不了同族分案面临的既判效力
- 法庭同时讨论了分案申请的滥用问题:分案制度本身有其正当功能,但以维持第三人不确定性、延迟仿制药上市为目的的策略性分案,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三、案件的周边态势
- 该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另有18件异议在审,异议人包括山德士、梯瓦、Zentiva、Synthon及若干稻草人主体;欧洲专利局已因本案UPC诉讼而同意加速异议程序
- 诺和诺德近年已有多件司美格鲁肽相关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被撤销,包括母案专利EP 2 866 825
- 米兰分庭合议庭由主审法官Andrea Postiglione主持,法庭已准许双方就命令全体上诉,但表示目前无意因上诉而中止一审程序
四、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在欧洲持有药类专利组合的企业,应把分案储备重新估值:分案仍可保留保护主题的延续性,但在UPC辖区内,「不利裁决前撤回、分案另起炉灶」的退出路径已被实质封堵,分案策略应按「裁决会追及分案」的前提设计
- 计划挑战欧洲专利的企业,除常规撤销请求外,可评估Arrow型声明这类附加救济的可行性,把同族分案一并纳入攻击范围,避免赢了母案、输给分案的时间差
- 双轨节奏需要提前排布:UPC诉讼会反过来加速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两边的证据与立场必须一致,不能按互不相干的两件案子分别处理
结语
这项命令尚未对附加请求的实体条件作出判断,管辖权层面的结论也可能在上诉中被检验。但方向已经清楚:UPC不接受用程序动作消解其有效性审判权。对在欧洲布局专利的企业而言,退出时机的选择权正在收窄,组合管理的重心应从「留多少后手」转向「每件专利能否经得起一次完整的有效性审理」。
![]() | We Make Patenting Easy!我们让专利申请更简单咨询和寻求报价: 13810826015 E-mail: mail@yezhimaip.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