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John Squires作出决定,驳回眉山中车紧固件公司(Meishan CRRC Fastening System Co.)针对Howmet Aerospace公司美国专利第11,885,358号提起的专利无效挑战。该专利涉及盲紧固件及其安装方法。挑战未能进入实体审理,止步的理由是纯程序性的:请求人在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提交的请求书中,未能识别全部「真实利害关系方」(real party in interest)。
专利权人一方主张,请求人母公司链条上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构成应被披露的真实利害关系方而未被披露。局长采纳了这一主张,请求就此被驳回。
一、真实利害关系方披露的规则
- 向PTAB提起双方复审(IPR)等挑战程序时,请求书必须识别全部真实利害关系方。这是立案层面的形式要求,但处理后果并不形式化
- 披露对象的判断不以请求书落款主体为限,而要穿透至对请求人具有控制、出资或者实际影响关系的实体。集团架构与国有背景都会进入这项审查的视野
- 披露不完整的后果可以是挑战直接不被受理或被驳回,而非给予补正后继续审理的机会。本案中,实体问题(专利是否有效)根本未被触及
二、本案的提示意义
- 争议的焦点不在紧固件技术,而在股权与控制链条:专利权人把请求人的国有股东背景作为程序抗辩的支点,并获得了局长的支持
- 对挑战方而言,真实利害关系方的梳理是一项递交前工作。等到对方在程序中指出漏披露,再行解释与补交,主动权已经易手
- 对专利权人一方而言,核查对方请求的披露完整性,是一项成本低、见效快的程序防御动作,尤其当对方具有多层集团或政府背景时
三、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子公司与集团型企业在美国提起IPR或授权后复审(PGR)之前,应先完整梳理自身的股权与控制链条,逐层评估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真实利害关系方,并在请求书中作出经得起质疑的披露
- 披露范围的判断应取得美国程序律师的专项意见,不要以国内对「关联方」的理解替代美国法下真实利害关系方的口径,两者的覆盖范围并不相同
- 作为被挑战的专利权人时,应把对方的真实利害关系方披露列入答辩的先行检查项。程序抗辩一旦成立,实体攻防可以整体免除
结语
这件案子没有产生任何关于盲紧固件技术的裁判,它的全部意义都在程序一侧:PTAB的门槛先于实体发挥作用,而真实利害关系方披露是门槛中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项。计划在美国发起专利挑战的中国企业,应把披露梳理排在现有技术检索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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