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修法:专利保护期延至20年,ARIPO指定注册视为国内注册

由 song 提交于

2026年10月2日,坦桑尼亚《2026年成文法(杂项修正)法》第6号(Written Laws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No. 6 of 2026)在政府公报公布,对《专利(注册)法》与《商标与服务标记法》作出一轮幅度较大的修正。其中两项变化最为关键:专利保护期由自申请日起10年延长至20年;经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RIPO)注册并指定坦桑尼亚的商标与外观设计,明确视为已依坦桑尼亚国内法注册。

对在坦桑尼亚及东非地区布局的企业而言,此次修法同时改变了权利期限与区域申请的法律地位。此前坦桑尼亚专利10年的保护期明显短于国际通行的20年标准,ARIPO指定权利在坦桑尼亚的效力亦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修法之后,存量权利的期限与区域路径的确定性均显著提升,权利人有必要重新核查在坦桑尼亚的权利组合。

一、专利制度的主要修正

  • 保护期延长:新第39条规定,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届满,此前为10年(修正法第66条)
  • 实用新型证书期限由自申请日起7年延长至10年(修正法第68条)
  • 《专利法》新增"ARIPO办事处"(ARIPO Office)定义,指依1976年《卢萨卡协定》设立的ARIPO秘书处,明确其依《哈拉雷议定书》代缔约国受理申请、授予并管理专利的机构地位
  • 外观设计方面,新第76条规定,依区域或国际文书注册并指定坦桑尼亚的外观设计在坦桑尼亚获得承认,注册官已依相关文书向有关区域或国际机构传达在坦桑尼亚不生效力决定的除外;在该条施行前已依《哈拉雷议定书》获得承认且指定坦桑尼亚的外观设计同样获得承认
  • 修正法同时废除了外观设计侵权中"无过失侵权人"的法定抗辩(修正法第71条废除原第77、78条)

二、商标制度的主要修正

  • ARIPO注册视为国内注册:新第28A条规定,ARIPO在"生效日"当日或其后注册、并以坦桑尼亚为指定国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视为已依《商标与服务标记法》注册;其中"生效日"指《班珠尔议定书》对坦桑尼亚生效之日,即1999年9月1日,注册官已依议定书向ARIPO传达不生效力决定的除外(修正法第140条)
  • 新增可注册类别:集体商标(第16A条)与证明商标(第16B条)首次获得法定注册通道,证明商标注册人须向注册官提交规制该商标使用的规则文件
  • 驰名商标获得成文法保护:新第19A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可申请禁令,制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易致混淆的相同或近似标记;在坦桑尼亚没有经营活动或商誉,不影响该保护的适用
  • 程序调整:注册官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接受申请之前先行公告该申请(修正法第139条修正原第26(2)条)

三、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在坦桑尼亚有已授权专利的企业,应按新保护期重新核算权利存续与年费缴纳安排,避免按旧10年口径误判权利到期时间
  • 经ARIPO《哈拉雷议定书》指定坦桑尼亚的专利与外观设计、经《班珠尔议定书》指定坦桑尼亚的商标,应逐项核查指定状态与注册官是否曾作出不生效力决定,确认其在坦桑尼亚视为国内注册的效力基础
  • 坦桑尼亚是中国企业在东非从事基建、矿业与消费品销售的重要市场,新进入者可将国内直接申请与ARIPO区域指定两条路径结合评估,并考虑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新增类别的适用空间

四、结语

此次修法使坦桑尼亚的专利期限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并为ARIPO区域权利在坦桑尼亚的效力补齐了国内法依据。对已在坦桑尼亚持有权利或计划进入东非市场的企业,现阶段最务实的工作是逐项复核存量权利的期限与指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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