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澳大利亚《2026年法规改革综合法案》(Regulatory Reform Omnibus Act 2026,2026年第87号法令)获得御准(Royal Assent)。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打包式"立法,其中知识产权部分涉及《1995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5)、《1990年专利法》(Patents Act 1990)和《1994年植物品种权法》(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 1994)。
法案的知识产权条款源自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2026年3月3日至4月2日开展的"精简与简化知识产权监管"公众咨询。咨询文件共提出13项改革建议,其中4项被纳入2026年5月13日提交议会的法案。各项改革生效时间不一,有的还需配套细则。本文梳理已确定的内容,并就在澳持有或计划申请商标、植物品种权的企业给出操作层面的提示。
一、商标分类条款改为动态引用(2027年3月18日起)
- 改了什么
现行《1995年商标法》对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实施细则采用固定引用的方式。每当这些国际文本更新,澳大利亚都需要单独修法跟进,法律文本与国际规则之间容易出现时间差。
2027年3月18日起,商标法将直接引用上述国际文本的现行版本,不再逐次手动修订。
- 实务影响
对申请人而言,这项改革主要消除的是"版本错位"风险,即尼斯分类已更新、而本国法律仍援引旧版时,商品服务描述的可接受性和分类判断出现不一致。动态引用之后,澳大利亚的分类实践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版本更新将基本同步。
这也意味着,尼斯分类每次版本更新(通常每年1月1日生效)都会更直接地传导到澳大利亚的审查中。企业在制定商品服务清单时,应以申请日当时有效的尼斯分类版本为准,而不是沿用历史案件中的旧描述。
二、植物品种权续展设立宽限期(2027年9月18日起)
- 改了什么
依现行规定,植物品种权(Plant Breeder's Rights,PBR)持有人错过续展缴费期限,权利即告终止。法案生效后:
1. 引入续展宽限期,持有人在宽限期内补缴费用即可维持权利,但可能需缴纳额外费用;
2. 为自愿放弃PBR设立更明确的程序。
宽限期的具体时长和附加费标准,尚待配套细则确定。
- 比较视角
宽限期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已是通行做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之二要求成员国为工业产权维持费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我国、欧洲和美国的专利年费制度均有相应安排。植物新品种保护长期以来在部分法域中缺少类似机制,一次漏缴就可能导致品种权灭失。澳大利亚此次补上这一环节,使PBR的维持规则与其他注册型知识产权趋于一致。
- 实务提示
宽限期是兜底机制,不应作为常规缴费安排。在澳持有品种权的种业企业、科研单位,仍应将续展期限纳入统一的期限管理系统,宽限期只用于应对意外遗漏。对于计划放弃的品种,新程序生效后宜通过正式放弃程序处理,而非任其因欠费失效,以便权属状态清晰、可查。
三、两项授权性条款:细则将另行征求意见
法案还为两项改革设定了授权基础,具体规则将在IP Australia完成公众咨询后通过法规(regulations)落实。
1. 堵住代理人"注销—重新注册"漏洞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自2017年起实行跨塔斯曼专利和商标代理人统一监管体系,由跨塔斯曼知识产权代理人委员会(Trans-Tasman IP Attorneys Board)负责注册与纪律事务。此前存在的漏洞是:代理人在面临纪律程序时主动注销注册,日后再重新申请,从而规避处分。法案修订了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旨在关闭这一通道。
对委托方而言,这项改革强化了代理人注册信息的可信度。中国企业选择澳大利亚或新西兰代理机构时,可通过委员会公开的注册名册核实代理人资质与状态。
2.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费用裁决
现行制度下,商标注册官(Registrar of Trade Marks)在异议等对抗性程序中裁决费用,主要依据法规所附的固定费用标准(scale costs)。法案新增的规章制定权,可使注册官在特定情形下裁决超出标准的费用(non-scale costs)。IP Australia同时表示,需要配套必要的保障措施。
如果细则最终落地,异议程序的费用风险将不再完全可预期:程序滥用、恶意拖延的一方,可能面临更高的费用负担。对于在澳提起或应对商标异议的企业,诉讼策略和成本预算需要相应调整。
四、情景模拟
某国内农业科技企业在澳大利亚持有一项蔬菜品种的PBR,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澳注册了产品商标。2027年下半年,企业内部人员变动导致PBR续展期限漏缴。
- 若漏缴发生在2027年9月18日之前:按现行规则,权利可能已终止,恢复空间有限;
- 若漏缴发生在新规生效之后:企业可在宽限期内补缴续展费及可能的附加费,维持权利。
同一时期,该企业的商标遭遇第三方异议。若费用裁决细则届时已经实施,企业在评估是否应诉、是否和解时,需考虑对方或己方承担超出标准费用的可能性。
这一情景说明,即使是技术性较强的程序改革,也会直接影响权利存续和争议成本。
五、操作清单
- 商标:2027年3月后提交的澳大利亚申请(含马德里指定),商品服务描述按申请日有效的尼斯分类版本核对;
- 植物品种权:将宽限期规则纳入期限管理系统,但不改变按期缴费的原则;
- 代理机构:通过跨塔斯曼代理人委员会名册核实所委托代理人的注册状态;
- 异议程序:关注IP Australia就费用裁决细则开展的公众咨询,必要时提交意见;
- 持续跟踪:PBR宽限期时长、附加费标准及两项授权性条款的细则,均以后续公布的法规为准。
结语
本次法案没有改变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分类规则的国际同步、品种权的容错机制和代理人监管方面作了针对性修补。对在澳洲布局商标和植物新品种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些变化多数是降低风险的,但具体规则仍有待细则明确。页之码将持续跟踪IP Australia后续的咨询与实施安排,为企业在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的知识产权布局提供参考。
参考来源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Regulatory Reform Omnibus Act 2026(No. 87, 2026)
- IP Australia:Streamlining and simplifying IP Regulation 咨询页面(2026年5月更新)
- Asia IP:Australia passes IP reforms targeting trademarks, plant breeders and attorney regulation(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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