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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日上午,越南科学技术部部长向国会提交《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修正草案。草案拟取消18项行政手续、削减5项经营条件,并简化植物新品种确权规则,预计可为社会节约合规成本近10.75亿越南盾、缩短相关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237个工作日。对在越南持有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的中国企业,草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制度的整体取消。
一、草案的主要内容
- 取消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登记:删除现行法第148条第1款关于转让合同登记生效条件的规定及第150条第2款关于转让登记案卷处理的规定,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再以登记为前提
- 配套明确合同效力规则:草案在第138条中补充工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第2款)与工业产权转让本身的效力(第3款),以合同规则替代登记管理
- 登记事项变更仍保留通道:第97条新增规定,转让导致保护证书持有人信息或商标注册证记载的商品服务清单发生变化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植物新品种一侧,第172条亦新增受让人申请变更保护证书持有人信息的程序
- 取消植物新品种权利转让登记(第194条)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从业条件规定(第201条)
- 植物新品种规则瘦身:第170、174、175、176、178、179、182条改为只规定一般原则,案卷构成、受理顺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技术试验、保护效力恢复等细节授权科学技术部部长另行规定;第173条及第177条第1款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与相关决定的公布期限缩短为30日
- 明确植物新品种作者的认定规则(第185条补充规定)
二、审议进展
-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修法的必要性与修正范围表示同意,认为草案符合宪法与法律体系要求,立法程序与案卷齐备
- 审查意见同时建议起草机关继续复核部分条款,确保与越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相衔接,并与《作物生产法》《科学、技术与创新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
- 审查意见还提出,政府应持续监测评估《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并与制定《版权法》的路线图相衔接
三、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目前仍是草案阶段,18项手续的取消尚未生效;在越转让交易的合同安排,不要提前按取消登记后的口径操作,生效时点以国会通过并公布的文本为准
- 若草案通过,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将回到合同本身与第138条的规则,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权利状态核查的重要性上升,原先「登记兜底」的惯性需要调整
- 转让完成后,保护证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权利人信息变更登记仍然存在且必要。合同不登记不等于名义不变更,权属链条对外公示仍靠变更登记完成
- 植物新品种的细节规则将下放至部门规章,相关申请与维权安排需跟踪科学技术部后续发布的具体规定,不能只读法律文本
结语
越南本轮修法的方向明确:把确权与流转环节中可以由当事人自治完成的部分,从行政手续里撤出来。对在越布局的中国企业,短期看是等待正式文本,中期看是转让与变更两套动作的重新分工。草案后续审议与生效时间,页之码将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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