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适格性声明只宜作最后手段:宣誓之前,先算清它在诉讼里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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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允许申请人以宣誓声明的方式说明技术改进,以应对专利适格性驳回,这类文件被称为适格性声明(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Declaration,简称 SMED)。IPWatchdog 近期的一期讨论集中探讨了一个问题:为克服美国专利法第 101 条驳回而提交的证据,什么时候能加强申请,什么时候反而会给专利埋下跟随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弱点。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软件与计算机实施类发明在美国审查中经常遇到第 101 条驳回,而 SMED 看似是一条捷径。讨论参与者的共识很明确:SMED 不应当是应对适格性驳回的首选,而应当被视为最后手段。

一、为什么是最后手段,而不是首选

SMED 的法律基础是《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编第 1.132 条的宣誓声明。它可以提供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理解所公开的发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要求保护的方案具有何种意义。但提交声明本身会带来两类风险。

第一,审查员可能直接忽略这份声明,或者更糟,得出原申请公开内容存在缺陷、律师只是试图把申请时应当写进去的内容事后补进来的结论。第二,声明一旦进入审查历史,就会在日后的诉讼中被对方律师逐字解读,成为攻击专利的素材。

因此,在提交 SMED 之前,审查员会谈、基于现有说明书的论证、适当的权项修改和上诉都值得先认真考虑。判断标准应当是:这份声明是否提供了真正必要、且无法以其他方式推进案件的内容。即便答案是肯定的,声明也应当有意地写得具体而狭窄。

二、最危险的时点:在驳回出现之前就宣誓

USPTO 2026 年 9 月 29 日的指引明确把“在首次实质审查意见之前提交”列为申请人可以考虑的重要选项,理由是早期提交可以避免后续程序复杂性,并让审查员在最初的适格性评估中一并考虑。但讨论参与者对此持批评态度。

在审查员尚未提出任何适格性理论之前,就以宣誓方式解释一个被感知到的适格性问题,等于主动标示出一个可能根本不会成为问题点的弱点。早期提交在法律上不必然构成权利要求不适格的承认,但在诉讼中,对方律师完全有动机把这段记录作对专利权人不利的解读。程序上被允许提前提交,不等于策略上应当提前提交。讨论中甚至直言,很难想到申请人有什么理由在审查员作出适格性驳回之前就提交 SMED。

三、最微妙的边界:解释公开内容,还是补足公开缺失

SMED 面临的最精细问题,是区分“解释已经充分公开的发明”与“试图补足申请时应当公开却没有公开的内容”。声明可以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理解已有的技术教导,包括这些教导为何构成改进,但它不能事后修复原本不充分的公开。

说明书不一定非要用“改进”这个词来宣告技术效果,但支撑公开必须本身已经充分。这个区分在实践中极易处理失当:律师以为声明只是在阐明已有的内容,审查员却可能把它读成引入缺失主题的努力。结果是,申请人不仅没有克服第 101 条驳回,还在记录中留下关于公开充分性的不利陈述,进而引出第 112 条的问题。更麻烦的是,审查员对说明书的误解可能借由声明被固定下来,成为后续程序中的既定记录。

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事后准备的证据自动构成新事项,而在于它究竟是在解释原公开内容和相关事实,还是在替代一份申请时就应当完整提交的公开内容。意在澄清技术改进的措辞,完全可能被读成承认该改进原本并不存在。

四、谁来签署,同样是一个策略决定

讨论还涉及签署人的选择。发明人对技术有最直接的了解,但其证言常常因利害关系而受到质疑,尤其是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独立专家的证言可以缓解这一问题,但独立性需要成本,而且并不能消除宣誓证言本身的风险。

不对称性值得注意:有利的陈述可能被贬为利害关系人的自说自话,而不利的陈述却会作为承认一直留存。在决定由谁签署、声明写什么之前,专利权人应当理解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在诉讼中才第一次意识到。

五、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第一,答复第 101 条驳回时,先排一个先后顺序:会谈、说明书内论证、权项修改、上诉,最后才是 SMED。把 SMED 当作常规动作,会让每一件申请都多一段可被攻击的审查历史。

第二,不要在驳回出现之前提前提交。USPTO 指引中的提前选项是程序便利,不是策略建议。对尚未被质疑的权利要求提前宣誓,收益不确定,记录成本却是确定的。

第三,如果确需提交,应当按诉讼标准准备。声明的每一句实质性陈述都要能在原说明书中找到支撑,并与权利要求直接对应;同时要为这份工作留出足够的预算,仓促写就的结论性声明既难说服审查员,也容易在诉讼中反噬。

第四,签署人的选择要与客户共同决定。发明人签署还是专家签署,各有利弊,应当在提交前由专利权人知情并参与决定,而不是由代理人单方面定下。

结语

SMED 在疑难案件中可以有一席之地,但讨论给出的建议是谨慎,而非热情推广。把它当作最后手段,理解自己正在创造的“证人”和记录,并为这份工作提供相匹配的投入,目标是在不制造可避免弱点的前提下获得真正有商业价值的保护。对出海企业来说,这个判断应当在宣誓之前完成,而不是等到诉讼中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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