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局长决定(OJ EPO 2026,A50,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21 日)及配套通知(A51),落实经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 134 条。新规明确了 EPO 电子通讯或缴费服务何时算作不可用、期限如何顺延,以及因突发事件错过期限的在后行为在何种条件下仍视为按时作出。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份值得提前放进期限管理清单的文件。它不改变任何期限本身,却在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网络攻击等意外发生时,决定了一件迟交行为能不能被救回来。新规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仅适用于在该日或之后届满的期限,并同时适用于单一专利程序,同时取代 2020 年 10 月 22 日的旧通知。
一、服务何时算作不可用
新规的核心是一条归责标准:只有因可归责于 EPO 的原因导致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才算作服务不可用。
- 电子通讯手段不可用时,相关期限顺延至所有手段恢复可用的首日。
- 同一规则适用于缴费手段,例如中央缴费系统(Central Fee Payment)。
- 单个工作日内时长不足 4 小时的计划维护不算不可用,前提是已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 EPO 网站上公告。
- 是否存在可归责于 EPO 的原因,存疑时由 EPO 决定。EPO 会在专门网页上公布故障信息并给出引用编号,援引救济时应当记录并引用该编号。
二、突发事件:错过期限后 5 天内补作仍视为按时
细则第 134 条第 6 款针对的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一方的突发事件。符合条件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内乱,以及更大范围的互联网或电力中断;EPO 还明确把网络攻击列为可适用的情形,即便受影响的人数不多。
救济的时限很紧:在受影响状态结束后 5 天内完成在后行为,该行为仍视为按时作出。除 EPO 放弃要求外,申请人须提供证据,例如可靠的媒体报道、官方公告、服务商确认函、警方报告或已采取应对措施的记录。证据准备应当与补作行为同步进行,而不是事后再去搜集。
三、新规救不了的情形
有三类情形不在第 134 条的覆盖范围内,实务中尤其容易误判。
- 第 134 条只适用于以固定天数或月数计算的期限,不适用于附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例如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76 条提交分案申请。
- 它不能给出一个早于实际收到日的收到日,包括不能据此获得更早的申请日。对新申请或分案申请存疑时,应当使用 EPO 的应急上传服务(Contingency Upload Service),而不是事后指望救济。
- 在 PCT 国际阶段,适用的是 PCT 细则第 82quater.2 条,而非 EPO 的第 134 条;同样,提前 2 个工作日公告的不足 4 小时故障也不在救济范围内。
四、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第一,把新规写进应急清单。现在就可以做两件事:其一,指定专人在 EPO 系统故障时第一时间查看故障公告并记下引用编号;其二,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 5 天的内部倒计时由谁负责触发,避免把救济窗口当成普通宽限期。
- 第二,证据意识要前置。网络攻击、断网、断电这类事件的证明材料具有时效性,服务商确认函和警方报告事后补开的难度远高于当时留存。事件发生当天就应当开始归档。
- 第三,2027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故障不自动适用新规,期限管理不能提前松绑。新申请和分案申请尤其应当提前递交,救济从来不是递交策略的替代品。
结语
EPO 这次修订把两类救济的边界写得比以往更清楚:一类是 EPO 一方的服务不可用,期限顺延至恢复首日;另一类是当事人一方的突发事件,5 天内补作仍视为按时。边界清楚,意味着可预见性提高,但也意味着超出边界的迟交不再有模糊空间。对管理多件欧洲申请的企业来说,提前把引用编号记录、5 天倒计时和证据归档三件事落实到流程里,比事后研究条文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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