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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五)
一、2023年5月1日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说明书与原案说明书需要提交修改对照页吗?有固定的格式吗?
- 分案说明书如有在原案申请说明书内容基础上的删除,应该在删除的内容上标示出“删除线”,如有增加的内容,应该于新增的文字下方划线,以标示出修改的部分。
二、2023年5月1日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说明书与原案说明书需要提交修改对照页,那么需要提交整份说明书吗?
- 如果只有小部分的差异,可只提交修改部分就可以。
三、发明名称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分案申请中需要就发明名称提交修改对照页吗?
- 不需要。如说明书内容仅有发明名称与原案申请发明名称不一致,则无需提交修改对照页。
四、如果整份说明书仅修改了一个错别字,需要修改参照页吗?
- 是的,只要未完全引用原案申请的说明书内容,就需要提交修改参照页。
五、申请人如未主动提交分案申请的修改参考页,分案申请会不予受理吗?
- 按照台湾地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的相关规定,分案申请的说明书未完全引用原案申请的说明书,初审审查员对于未主动提交分案申请的修改参照页的专利申请将下发【补正通知书】。
六、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记载代理人为A专利师,委托书有A、B、C三位专利师,TIPO会下发【补正通知书】吗?
- 不会。将会以请求书中所记载的代理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理人。
- 另根据台湾地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每个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上所记载的代理人不得超过3人。
- 申请人如已委托3位代理师,又另外特别指定其他代理人办理单一事项,如转让备案、复制与查阅、会晤、专利性评价报告、缴纳年费等,可以不与原请求书中记载的代理人合并计算,但特别指定的代理人也不得超过3个。
七、特别委托事项只在委托书载明“委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所列的特别委托事项”就可以吗?
- 为了明确代理的权利范围,对于特别委托,如委托、解委托、主动撤回、分案、复审请求、更正申请、诉讼或放弃,应该在委托书逐一记载清晰。如只在委托书明确记载“委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所列的特别委托事项”,亦可视为受该等事项的特别委托。
八、如美国一公司与台湾地区的一公司共同作为一件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美国公司不想委托代理人办理可以吗?
- 美国公司除了必须要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以外,还可提供在台湾地区内有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或选定台湾公司办理有关事项。
九、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如要自己办理领取专利证书的手续,应如何办理?
- 申请人需在收到授权通知书3个月内,提交领取专利证书的请求书并缴纳专利证书费和第1年年费办理领证手续。TIPO将于提出领证申请后1个月内公告并下发专利证书。
十、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授权缴纳年费,TIPO会把专利年费缴纳通知书直接寄给申请人吗?
- TIPO为了避免专利权人因错过年费缴纳时限而使专利失效,特别提供了提醒专利权人按时缴纳年费的便民服务。TIPO将在专利年费期限到期前2.5个月时印送【专利年费缴纳通知单】,如专利权人逾期仍未缴纳,在6个月滞纳期内将再按时间比例在期限届满前2-3个月再寄送【专利年费缴纳通知单】,再次提醒专利权人和代理人。
- TIPO另外将提供电子邮件通知专利权人和代理人。专利权人或代理人可向TIPO发邮件至 ipo1p1@tipo.gov.tw并提交身份证号、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要求TIPO只提供电子邮件的提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