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商标异议新规:没有本国在先权利就立不了案,光同类号也不够

由 song 提交于
来源:
页之码IP

阿曼商标局近期对商标异议实行了一项严格的新政策,直接改变了品牌方在阿曼阻止他人注册近似商标的游戏规则。新政策的核心是两道门槛:第一,异议人必须在阿曼拥有在先权利;第二,商品或服务必须精确对应。两道门槛缺一不可,过去那种凭借商标国际知名度、或者只靠类别号相同就提起异议的做法,在阿曼已经走不通了。

对计划进入阿曼市场或者已经在中东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这项政策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它意味着异议不能再是事后补救的临时动作,而必须提前布局:在目标商标公告之前,企业就应当在阿曼拥有覆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或 pending 申请,否则等到冲突商标公告时再行动,可能连异议的门都进不去。

一、第一道门槛:在阿曼没有在先权利,就没有异议资格

根据新政策,品牌方要提起有效的商标异议,必须在阿曼拥有注册商标,或者拥有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而且该在先权利必须覆盖与被异议商标相同的类别。如果异议人在公告时在阿曼没有任何在先权利,异议将在形式审查阶段就被驳回。

这一变化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商标的国际知名度不再能单独作为异议的依据。过去,一些品牌方即使在阿曼没有注册,也会主张自己的商标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方商标构成攀附,从而提起异议。新政策实施后,这种主张已经不足以确立异议资格。异议委员会审查的第一步,就是异议人是否在阿曼拥有形式上的在先权利;没有这一步,后续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实质论证根本不会展开。

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个规则把“先在阿曼布局、再谈维权”的顺序固定下来了。品牌出海不能只在主力市场注册,而把阿曼这类市场留到发现侵权时再补。补注册的时间差,往往就是异议资格的缺口。

二、第二道门槛:类别号相同不够,商品或服务必须精确对应

即使异议人拥有阿曼在先权利、类别号也相同,异议仍然不一定能成立。异议委员会现在严格要求,双方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必须精确匹配。如果实际商品或服务不同,即使两件商标在发音上近似、或者在视觉上部分相同,异议也会被驳回,冲突申请将获准注册,理由就是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

这一要求把异议审查的颗粒度从“类别”收紧到了“具体商品或服务”。例如,双方都落在同一类别号之下,但一方指定的是某一类具体产品,另一方指定的是该类别下的另一类产品,委员会就可能认定两者不构成冲突。商标近似程度的论证,在商品或服务不对应的情况下无法弥补这一缺口。

三、同步申请策略:新申请必须照着对方的商品服务清单写

新政策之下,一种常见的补救做法是:在发现冲突商标公告后,立即在阿曼提交一件自己的申请,以此取得异议资格。但新政策对这种同步申请提出了更高的精确度要求:新申请覆盖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精确对应冲突申请中列明的具体商品或服务,而不能只写一个宽泛的类别描述。

换言之,同步申请不能图省事。只在申请书上写一个类别号、或者写一段概括性的商品描述,很可能在异议阶段被认定为与对方商品不对应,从而导致异议失败。正确的做法是,逐项对照冲突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清单,把对方列明的每一项具体商品或服务都覆盖进自己的新申请,确保两者在清单层面形成精确对应。

对中国企业的参考

  • 把阿曼纳入早期布局清单。 在品牌进入中东市场之初,就应当评估是否需要在阿曼提交商标申请,尤其是在核心类别上。不要等到在阿曼发现近似商标公告时,才发现自己没有异议资格。
  • 申请时写清具体商品或服务。 在阿曼提交商标申请时,商品或服务清单不宜只写宽泛表述。清单写得越具体、覆盖面越贴合实际经营范围,日后在异议中主张对应的空间就越大。
  • 发现冲突公告后先做清单比对,再决定是否异议。 在提起异议之前,先逐项比对双方的商品或服务清单:如果清单不能精确对应,即使商标高度近似,异议也可能被驳回。此时应当优先评估是否通过同步申请补足对应清单,或者改走其他维权路径。
  • 不要再依赖知名度主张。 在阿曼的异议策略中,国际知名度不能替代本国在先权利。企业在制定中东维权方案时,应当把阿曼的在先权利状况作为前置核查项,而不是把知名度证据作为主攻方向。

结语

阿曼商标异议的新政策,把异议资格收紧到了两个硬性条件:在阿曼拥有同类在先权利,以及商品或服务精确对应。对中国企业而言,这项政策传递的信号很明确:阿曼市场的商标保护要前置布局、清单要写精确,异议要建立在扎实的本国权利基础之上。等到冲突商标公告后再临时补救,空间已经非常有限。

WeChat

We Make Patenting Easy!

我们让专利申请更简单

咨询和寻求报价: 13810826015

E-mail: mail@yezhimaip.com

页码计算器®